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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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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2、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3、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

图片标致

图片标致

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种类:

1.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

3.字母商标

4.数字商标

6.颜色组合商标

7.(上述1~6的)组合商标

8.音响商标

9.气味商标

10.位置商标


商标使用者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

按商标用途分类

1.营业商标

2.证明商标

3.等级商标

4.组集商标

5.亲族商标

6.备用商标

8.联合商标



马德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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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是商标进行国际注册的一种途径,是根据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在当年12月1日生效的《有关议定书》这两个条约进行的商标注册。截止目前,加入这2个条约的成员国共有86个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均可以根据条约规定将本国注册的商标延伸到其他成员国,这种注册方式便是我们所说的马德里商标。

2、谁可以提交马德里商标?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提交马德里商标,必须是成员国内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提交马德里商标的申请。中国是1989年10月4日加入的马德里协定,因此,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是有资格提交马德里商标的。台湾省的企业或自然人是可以通过我国商标局提交马德里商标的(例670500),但是目前香港和澳门的企业还不能通过我国商标局提交申请,笔者能查到的例子中,香港(例950271)和澳门(例1090389)的马德里商标申请分别是在德国、英国基于欧盟、英国的商标注册基础进行的延伸(应该是符合“在成员国有真实有效的经营场所”这一条)。  

3、马德里商标提起的要求是什么?    

成员国内的企业提起马德里商标是基于其在原属国已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而进行的,也就是说,马德里商标并不是像逐一注册商标中那样单独提交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程序仅是一种“延伸”保护的途径。  

4、马德里商标的申请和审查是怎么进行的?

马德里商标提交至商标局后,由商标局转交至国际局(也可以自己直接提交至国际局),由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便将商标注册的指令转交至被指定的缔约方,各缔约方收到延伸过来的注册指令后进行商标审查,审查的结果再通过国际局转交回来,这样的流程组合成为马德里商标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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