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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1、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林业植物新品种包括林木、竹子、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 。 3、食用茶叶新品种属于农业范畴,观赏茶叶新品种属于林业范畴。 4、授权条件: 属于保护名录 具备新颖性 具备特异性 具备一致性 具备稳定性 应当具有适当的名称 5、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