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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宇树科技案迎来大结局宇树科技案迎来大结局 涉案“电子狗”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 ![]() 一场持续近九个月的专利狙击战,在2026年3月23日画上句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纸决定,宣告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持有的“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全部无效。从根源上否定了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宇树科技在这场纠纷中获得全面胜利。 从2025年7月被起诉,到2026年3月专利被宣告无效,这场横跨IPO关键期的专利纠纷,如同一部五季连续剧,最终以“釜底抽薪”的方式落下帷幕。 ![]() 01 五季回顾:一场持续九个月的专利拉锯战 ![]() 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因为被告是冲刺科创板“具身智能第一股”的宇树科技,更因为原告的身份和诉讼策略充满戏剧性。 第一季(起诉):2025年7月,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一家注册资本仅55万元、主营食品和日用百货的小微企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宇树科技旗下热销的“Go2机器狗”侵犯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610396363.0),要求判令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第二季(一审):2025年9月26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宇树科技“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驳回露韦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季(二审):露韦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将索赔金额一度变更为8000万元。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中罕见地使用了“精心算计、反复无常”八个字谴责原告的诉讼行为,指出其“有违诚信原则”。 第四季(反诉):宇树科技发起反击,反诉对方“恶意诉讼”。2026年2月4日,杭州中院在另一起涉及“A2机器狗”的案件中,认定露韦美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目的与精神,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判令其赔偿宇树科技合理开支8万元。 第五季(专利无效):2026年3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宣告“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 02 核心转折: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意味着什么? 什么是“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用大白话解释:一项发明要被授予专利,必须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一种电子狗”专利的技术方案,只是把多个现有技术简单拼凑在一起,并没有真正的创新点。 具体逻辑如下: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审查员找到了一份更早公开的“宠物机器人”专利(证据1),发现它已经具备了电子狗的基本框架——有头、躯干、四肢,有摄像头、麦克风、扬声器,有控制器、通信单元等。 区别技术特征:与证据1相比,涉案专利主要有几个区别点——四肢有关节和驱动电机、鼻子位置有气体传感器、脚底有消音垫、脚底有液位传感器、外表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审查员认为,这些区别特征全都能在其他更早的专利文献中找到,或者是本行业的“公知常识”。例如: 四肢关节和驱动电机:证据2(另一个更早的“智能机器狗”专利)已经公开 液位传感器:证据5(一个更早的“仿生机器人”专利)已经公开用于检测积水 消音垫、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均属于公知常识 结论是:这个专利就像用几块已有的乐高积木,按照大家都知道的图纸拼了个模型。虽然拼出来了,但并没有创造出新的积木或新的拼法,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理应被无效。 “专利无效”的“釜底抽薪”效果 在专利诉讼过程中,涉案专利被认定为无效,往往具有“釜底抽薪”的效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解释说,国知局的专利无效决定,意味着双方围绕“一种电子狗”的专利纠纷迎来重要转折。由于国知局的决定尚未正式生效(露韦美公司可在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但新立案的诉讼,法院可能会基于专利不稳定、起诉依据存疑,裁定驳回起诉。尚未立案的,法院也会决定暂不受理。 宇树科技的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小良认为,即便周建军起诉国知局的决定,但由于相关行政诉讼可能持续较长时间才能迎来终审结果,在短期内,露韦美公司很难就“一种电子狗”专利再对宇树科技发起新的诉讼。 这意味着,宇树科技在IPO关键期面临的最大“拦路虎”,被彻底铲除。 03 深度剖析:一场“精心算计”的专利狙击战 神秘的原告:日化公司为何持有“电子狗”专利? 露韦美公司,这家成立于2005年的企业,从工商信息看毫无特殊之处。注册资本仅55万元,经营范围涵盖食品互联网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传统零售业务,2024年参保员工数量仅为2人。 然而,这家主营日用百货的小型企业,却在专利布局上呈现出“跨界”特征。天眼查数据显示,该公司持有的“一种电子狗”专利,最初为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025年2月7日,建林电气将该专利转让给杭州连好科技贸易有限公司,7月11日,连好科技又转让给露韦美。 更值得注意的是,建林电气的法定代表人是周建军(持股99.5631%),露韦美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周建军(持股90%)——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办公室地址仅差一间。 建林电气官网显示,其是一家以电气技术研发生物智慧控制伺服——控制仿生机器人的公司,自称“拥有颠覆传统行业设备发明专利、无人机发明专利、二项其他发明专利!软件产品著作权10余项”,还拥有上市野心。 但天眼查显示,建林电气共有56起司法案件,66.07%的案件身份为原告,28.57%的案件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被告方多为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等20余家银行。 诉讼策略的“数字游戏” 比技术比对更令人侧目的,是原告方极其反常的诉讼策略。 在一审中,露韦美公司索赔金额仅为500元,却附带两个看似矛盾的条件:一是要求以法院审计宇树科技的利润为准,二是要求按侵权获利的3至5倍进行惩罚性赔偿,索赔额可升至7000万元以上。 到了二审,露韦美直接将索赔额修改为8000万元,随后又戏剧性地撤回,重新改回500元。 这“反复横跳”的索赔额背后,其实是一笔精明的经济账。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根据索赔金额按比例累计交纳。索赔500元,诉讼费仅需50元;而索赔8000万,诉讼费则高达44万余元。 最高法在判决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露韦美公司此举的意图,“一方面在于规避高额索赔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 最高法的定性:恶意诉讼 2026年2月4日,杭州中院在另一起涉及“A2机器狗”的案件中,对露韦美的行为作出了更严厉的定性:法院认定露韦美构成恶意诉讼,并判令其赔偿宇树科技合理开支8万元。 法院指出,露韦美选择在宇树科技IPO上市辅导期间提起诉讼,并申请现场调查、证据保全,企图通过专利侵权诉讼施加不利影响。庭审中,露韦美明确表示还将继续就不同型号产品提起多起诉讼,这表明其“并非真实维权,而是具有诉讼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更是罕见地严厉谴责:“露韦美公司在一、二审中的前述行为,意在规避诉讼费,同时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其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 04 对宇树科技IPO的影响:扫清最大障碍 “带诉过会”已有先例 外界关注的重点在于,这场专利纠纷是否会影响宇树科技的上市进程。 2026年3月20日,宇树科技披露,拟在科创板公开发行新股不低于4044.64万股,新股发行比例不低于10%,募集资金42.02亿元。公司已完成IPO辅导,计划2026年上半年正式申报科创板。 包括宋健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相关案件应不会影响宇树科技的融资进程。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业内人士介绍,即便在上市关键时期遭遇来自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且诉讼仍未完结,企业也可能通过合理应对,达成“带诉”过会,最终顺利上市。 2019年的敏芯股份案例就是典型。当时,敏芯股份在上市关键期遭遇歌尔股份的专利侵权诉讼,但最终于2020年6月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8月顺利上市。敏芯股份的成功经验包括:证明诉讼不涉及主要资产或核心技术、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败诉损失等。 全面胜利后的IPO前景 如今,随着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宇树科技在这场纠纷中获得了全面、彻底的胜利。 从法律层面看: 不侵权:最高法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 恶意诉讼:杭州中院认定露韦美构成恶意诉讼,判令赔偿 专利无效:国知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起诉权利基础被彻底瓦解 这意味着,宇树科技可以轻装上阵,专注于核心研发与市场拓展。公司创始人王兴兴曾透露,公司年度营收已超10亿元,且自2020年以来连续五年保持盈利状态。四足机器人年销量约占全球市场69.75%的份额。 05 行业启示:科创生态岂容“碰瓷”搅局 专利“碰瓷”已成行业顽疾 近年来,上市关键期遭遇专利狙击已成科创板常态。 智融科技曾在IPO问询期遭遇“专利三连诉”,索赔总额近7000万元,叠加专利无效围攻,最终被迫撤回申请;灵某科技在上市审核节点被索赔2300万元,上市进程直接中断;汉弘集团、联讯仪器等多家企业,均因上市前突发知识产权纠纷,导致审核暂缓、申报终止。 这些“专利狙击”的共同特点是:选择企业IPO关键窗口期、利用不稳定或非核心专利、索赔金额与诉讼成本严重不匹配、意图逼迫和解或干扰上市进程。 司法机关的明确态度 最高法对宇树科技案的判决,向社会释放了明确信号:专利权不是敲诈工具,诉讼更非博弈筹码。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临时大幅变更索赔金额的行为并不常见,本案原告一审索赔仅500元,二审又把索赔增至8000万元,再降回500元,确实诚信度存在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院指出,任何人行使权利和参加诉讼,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对科创企业的启示 对于科创企业而言,宇树科技案提供了宝贵的应对经验: 技术抗辩是根本:从技术层面证明被诉产品缺少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釜底抽薪之举。 宣告专利无效:如果对方专利本身有瑕疵,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其无效,让原告的权利基础瞬间崩塌。 反击恶意诉讼:对于明显超出合理维权边界、在敏感时期恶意发起的诉讼,企业可以考虑反诉对方“恶意诉讼”,要求其赔偿因诉讼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06 未来展望:露韦美还会上诉吗? 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对无效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露韦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建军对《财经》表示,打算在两个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他还将继续推进此前涉及该专利的三个已立案的诉讼进展。据他透露,他还将使用另持有的四个机器人发明专利,向宇树科技旗下的机器人产品发起诉讼。 这意味着,这场纠纷可能仍有后续。但正如业内人士所言,即便周建军起诉国知局的决定,由于相关行政诉讼可能持续较长时间才能迎来终审结果,在短期内,露韦美公司很难就“一种电子狗”专利再对宇树科技发起新的诉讼。 从2025年7月到2026年3月,历时近九个月,宇树科技与露韦美公司的这场专利纠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而迎来“大结局”。 一家与机器人行业毫无关联的百货公司,在获得专利5天后起诉了一家机器人明星企业,试图用500元的诉讼成本博取7000万的天价赔偿,最终换来的是最高法“精心算计、反复无常”的八字判词,以及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人财两空”结局。 这场案件的落幕,不仅为宇树科技扫清了IPO道路上的知识产权障碍,更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专利法的初衷是保护创新,而非为敲诈勒索提供便利。任何试图将法律当作牟利手段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谴责。 而对于正在冲刺科创板“具身智能第一股”的宇树科技而言,真正的考验才刚刚开始——专利胜诉只是拿到了IPO的“入场券”,商业化落地、AI时代竞争力与全链条风控,才是决定其百亿估值能否兑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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