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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四姐”之争尘埃落定 法院判卤菜店不侵权,通用称谓不是“唐僧肉”“四姐”之争尘埃落定 法院判卤菜店不侵权,通用称谓不是“唐僧肉” 一场关于名字归属的诉讼,划出了一条知识产权保护的清晰红线。 “我在家中排行老四,邻居都叫我四姐,怎么就不能叫‘四姐’了?” 今年50岁的刘四姐,在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经营着一家卤菜店,主要售卖手撕兔。因为家中排行老四,街坊邻里都叫她“四姐”,久而久之,“四姐手撕兔”的名号越叫越响。然而2025年,一纸诉状打破了这份平静——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将她告上法庭,称其“四姐手撕兔”中的“四姐”字样侵犯了该公司的“四姐”注册商标权,索赔50万元。 刘四姐既委屈又愤怒,提起反诉,指控对方恶意主张知识产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万元。 2026年年初,成都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四姐手撕兔”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 卤菜店凭什么用“四姐”? 刘四姐的店名,源于一个再朴素不过的理由。 “家里有六姊妹,我排行老四,因此都叫我‘四姐’,包括以前的老户口簿上面都写着排行老四。”刘四姐说。2016年,41岁的她推着一个小车,在中和镇上卖卤菜和手撕兔,“那时候就我一个人,起早贪黑,生意也不是很好。”后来生意渐渐好起来,她租下门面,家里亲戚也来帮忙,陆续开了几家分店,实现了家族式经营。2017年,她注册了个体工商户“高新区某四姐手撕兔卤菜店”。 然而2025年,一纸诉状却打破了“四姐”的平静。 “我当时就懵了。我就叫四姐,用的是自己的名字,跟外面的四姐有啥关系?”刘四姐说。 扬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四姐”商标,则有着完全不同的来源。自2009年起,李某某在重庆经营“四姐老火锅”,并于2011年注册取得三枚“四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食品”、第35类“广告销售”及第43类“餐饮住宿”。2016年,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上述三枚“四姐”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认为,刘四姐的店铺在门头、店招、价目表、食品包装盒等处大量使用“四姐”字样,并在网络平台提供团购、外卖服务,侵害了其商标权。 2 法院为何判“不侵权”? 商标侵权与否,不能只看“用了同一个词”。高新法院从三个角度展开了系统分析,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一,商品和服务类别不类似。 法院查明,“四姐手撕兔”主营现场制售的手撕兔熟食,其营业内容、方式及消费对象,与涉案商标核定的“餐饮服务”(火锅)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从商标分类来看,手撕兔属于第29类加工食品,而原告商标核定于第43类餐饮服务,两者分属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二,“四姐”商标显著性较弱。 这是本案最具典型意义的裁判要点。法院指出,“四姐”并非独创词汇,而是川渝餐饮行业常见的亲缘称谓命名方式,其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弱。在川渝地区,自然人经营餐饮业务时,基于店主本人形象使用诸如“某姐”“某哥”“某嬢”的亲缘称谓是一种常见的店铺命名方式,这类标识的“固有显著性”较弱,决定了其不宜取得过宽的保护范围。 这一分析精准揭示了本案的核心法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显著性弱的商标,其保护范围自然应与显著性强度相适应,不宜过宽。 第三,没有混淆可能性。 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四姐”商标在2016年后进行了规模化、常态化的使用,未能建立稳定指向其单一来源的固定联系。而被告将“四姐手撕兔”使用在与其火锅店有明显区别的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不会将其与原告产生关联,不构成混淆。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原告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3 原告公司“0人参保”的疑云 随着案件持续发酵,原告公司的运营状况引发舆论关注。 天眼查信息显示,起诉方扬州锦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注册资本仅1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企业管理、餐饮业投资、餐饮管理咨询。值得关注的是,该公司年报信息显示多年0人参保。 该公司持有的三枚“四姐”商标,注册于2011年4月,国际分类涉及方便食品、广告销售、餐饮住宿,系通过受让取得。有评论指出,一家多年0人参保的公司,以受让取得的商标向小商户索赔50万元,其行为模式颇有“碰瓷式维权”之嫌。 这并非孤例。近年来,利用通用词汇注册商标后跨行业索赔的现象频频出现,从小吃店到卤菜店,不少小本经营者因此陷入诉讼困境。此类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警惕。 4 裁判启示:商标保护不能无限扩张 “四姐”之争并非孤例。 2022年,四川多家餐饮企业因店招、菜谱菜碟带有“青花椒”字样,被上海一家企业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终上海该企业败诉。如今,“四姐”案再次将类似问题推向前台:商标权人的权利边界究竟在哪里? 高新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给出了清晰回应。主审法官董淼在阐述判决思路时表示,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核心标准是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既要为创新“赋权”,也要为市场“赋能”,以精准司法裁判厘清权利边界,平衡各方利益,方能最终激发市场活力。 该案的裁判思路核心在于:并非就商标论商标,而是回归到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以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作为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在充分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强度、实际使用情况、川渝地区商业传统及市场实际的基础上,法院对案涉商标权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了精准界定与合理限制,既依法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因商标保护范围过宽而挤压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正当使用空间,以保护像“四姐手撕兔”这样具有一定地方特色和消费群体基础的小微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为“通用称谓注册为商标后能否垄断使用”的争议,提供了一份重要的司法样本。 5 行业启示:商标保护不是“圈地运动” “四姐”之争虽已落幕,但其带来的思考远未结束。 第一,显著性决定保护范围。 商标的显著性强度,直接决定了其保护范围的宽窄。显著性强的臆造词,保护范围相应较宽;显著性弱的描述性词汇或通用称谓,保护范围则受到严格限制。商标权人不能因注册了一个通用词汇,就试图垄断其所有使用场景。 第二,商标保护不能脱离“混淆”标准。 商标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混淆可能性,而非字面上的“相同”或“近似”。当商品或服务类别差异明显、消费者不会产生来源误认时,即使使用了相同文字,也不构成侵权。 第三,商标维权不能异化为敛财工具。 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而非成为圈占公共词汇、打压小微经营者的武器。对于“囤商标、滥诉讼”等行为,司法实践正日益展现出审慎态度。 第四,小微经营者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刘四姐在赢得官司后更换了店铺招牌和装潢,她感慨:“案子倒是赢了,但是这件事之后,还是得留点心,取名不能随便取。”法律专家提醒,经营者在注册商标时,应详细核查商标分类表,避免在非核定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同时,亲缘称谓类商标因显著性较弱,需通过长期使用建立品牌与商品的稳定联系,才能获得更强保护。 结语 “四姐”二字,从来不是某家公司的专属资产。 在川渝地区,“哥姐”“嬢嬢”本就是邻里间最亲切的称谓,是扎根市井的烟火符号,承载着普通人的身份标识与浓浓的地域温情。刘四姐用自己的排行命名店铺,既是对自身身份的自然表达,也是小商户拉近与顾客距离的朴素方式,无关攀附,更无侵权之意。 法院的判决没有机械套用商标注册规则,而是充分考量了川渝地区的地域文化、小商户的经营现实,明确“四姐”作为通用称谓,显著性较弱,不宜给予过宽的保护范围。这份判决,既维护了知识产权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法律既保护创新成果,也禁止权利滥用。对小商家而言,合规经营与主动防御缺一不可;而对那些试图将通用称谓圈占为己有、以诉讼为业的主体而言,司法裁判正在成为守护市井烟火气的重要屏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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