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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Lululemon诉国产品牌商标侵权索赔2000万 南京中院一审驳回全部诉求Lululemon诉国产品牌商标侵权索赔2000万 南京中院一审驳回全部诉求 ![]() ![]() ![]()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加拿大运动品牌Lululemon(露露乐檬)起诉国产运动品牌JU ACTIVE(极由)等五家主体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Lululemon全部商标侵权诉讼主张。Lululemon主张JU ACTIVE在门店装潢、商品、吊牌、宣传物料等处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其两枚核心注册商标视觉高度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并提出2000万元经济赔偿等多项诉求。以下从三个维度梳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 01 一、案件回顾:2000万索赔背后,双方各执一词 Lululemon系全球知名瑜伽运动服饰品牌,1998年创立于加拿大,2013年正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2025财年,Lululemon全球总营收突破111亿美元,其中中国大陆市场净营收17.5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20亿元。 本次诉讼中,Lululemon主张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共同运营的JU ACTIVE运动服饰品牌,在门店装潢、商品、吊牌、宣传物料等处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其两枚核心注册商标视觉高度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原告据此提出2000万元赔偿等多项诉求。 被告方则抗辩称,涉案LOGO为品牌自主设计,由“J”“U”两个英文字母拼接而成,设计理念源自品牌标语“Just be U”。同时,被告已就该商标标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并获得授权,至今仍为合法有效商标。被告认为,该商标从标识设计逻辑到视觉结构,与原告商标均存在本质区分,不存在攀附商誉的主观意图。 02 二、争议焦点:圆形外框相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在于:双方图形标识是否构成近似,以及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 法院采用商标案件“整体观察、隔离比对”的裁判原则,从音、形、义多角度对两个图形标识进行综合评判。判决指出,两者虽然都带有圆形外框,但圆形属于服饰行业通用设计元素,不能以此判定近似。 法院进一步认定,JU ACTIVE标识由字母J、U演化而成,线条非对称、粗细均匀,公众可直接呼叫“JU/极由”;而Lululemon涉案商标源自希腊字母Ω变形,线条对称且粗细有明显变化,仅关联Lululemon品牌。两者核心识别图形差异显著,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分辨品牌来源,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误认。 此外,法院查明,被告虽在包袋等多品类、多配色场景拓展使用该图形,超出其自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但核心图形与原告商标区分清晰,不足以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商标侵权不成立。判决书同时指出,被告部分场景使用超出商标核准品类范围的情形,并不等同于商标侵权。 03 三、案件启示:通用设计元素不是“私有领地” 本案的裁判逻辑为商标近似判定提供了清晰的边界参考。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鲍乐东表示,该案是近年来国际运动服饰品牌起诉本土国货商标侵权的典型判例,法院清晰划定图形商标近似判定边界,明确仅外形局部元素相似但核心识别部分存在稳定差异化设计的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兼顾国际品牌商标保护与本土自主品牌合法发展空间。 有评论指出,圆形、条纹等基础视觉符号在人类审美与商业标识史上已存在数千年,早已成为传递美感、构建识别的基础语法。“如果圆形外框等通用元素都被某一品牌通过商标独占,整个行业的创新空间将被严重压缩。让通用的归于公共,让独创的获得保护,这才是知识产权制度应有的平衡与温度。” 当然,强调通用元素的公有属性并非鼓励抄袭或搭便车。JU ACTIVE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其提供了完整的设计溯源证据——品牌理念、字母演化逻辑、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共同构成了“无攀附恶意”的证明链条。 目前,该判决属于一审结果,尚未生效,原告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案件后续走向仍有待观察。 本文信息来源 来源于星岛环球网(2026年8月29日)、大众新闻·风口财经(2026年8月31日)、腾讯新闻(2026年8月30日)、中国财富网(2026年8月19日)、网易新闻(2026年8月30日)、搜狐新闻(2026年8月28日)等公开媒体报道。案件事实、判决内容及双方陈述均引自上述媒体对公开司法文书的报道。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原告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案件最终裁决以法院及双方官方公告为准。如有侵权或数据偏差,请联系删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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