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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刀郎》歌曲专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大圣公司) 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飞乐公司) 被告:潘晓峰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 “刀郎”为歌手罗林的艺名,其演唱的歌曲被收录到《刀郎》个人专辑中,该专辑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原告广东大圣公司是《刀郎》专辑的中国大陆总经销商,其设计了《刀郎》专辑的包装封面文字、图案和歌词本版式。被告潘晓峰是广东飞乐公司的签约歌手,广东飞乐公司以“刀郎”为名发行的潘晓峰专辑使用了与《刀郎》专辑近似的包装、装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刀郎》专辑特有的包装、歌曲名称等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识别性。被告使用“刀郎”以及与原告专辑相似的包装、装潢易使消费者对演唱者、词曲作者和专辑整体产生误认,存在假冒原告专辑或假借原告专辑知名度的故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广东飞乐公司、潘晓峰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万元。 【(→)点评】 本案中,“刀郎”一词作为已有术语属于公共领域,但用于特定人、特定产品并加以设计,并产生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即具有专有属性。被告专辑中突出使用“刀郎”,同时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致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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