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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的”牌小吃遭遇恶意专利抢注申请案例

  近日,一位王先生找到我们公司称其公司遭遇了竞争对手的恶意竞争,公司经营的产品被其他公司即将申请为外观专利。

  我公司和王先生积极沟通,后了解到王先生公司生产经营的“恒的”牌小吃,因产品口味好、价格面向一般大众,很快就确立了消费者认可在其西南地区销售火爆,因为之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整个产品居然只申请过一个商标,现在正遭遇到同行的恶意专利抢注申请。

  我公司权威代理人建议王先生先申请产品包装的版权(著作权的一种),而且越快越好。我公司帮助王先生进行了作品权登记加急,预计5工作日内可以拿到版权登记证书。

  著作权是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均由作品衍生而出,涵盖面很广。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合法权利”进行解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专利审查指南 (2010)》也对涉及权利冲突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作出详细规定:当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某一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权利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从实践来看,以权利冲突为由提起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多数涉及注册商标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极少数人未经许可在专利申请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品,在获得授权后,该专利权的实施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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