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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

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

【案情】    

长城及图是原告中粮集团使用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并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城商标中的文字具有识别原告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被告嘉裕长城虽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但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含有长城文字的嘉裕长城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与原告产品相混淆,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联系。被告的嘉裕长城商标使用了原告长城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侵犯了原告长城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点评】

本案是北京法院目前涉案标的、判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假冒、搭便车等各种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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